西安通大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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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服务
一、专利申请流程:

二、费用减缓
a.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
b.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
c.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
d.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三、申请材料
a.单个/多个自然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专利:
1、全体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以及申请人顺序;
2、联系人通讯地址;
3、所有发明人姓名及顺序;第一发明人身份证号;
4、技术交底书;
5、专利代理委托书。
b.单个/多个公司申请:
1、所有公司名称及顺序;
2、联系人通讯地址;
3、所有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4、全体发明人及顺序;第一发明人身份证号;
5、技术交底书;
6、专利代理委托书。
c.企业/自然人联合申请:
1、所有公司名称、所有自然人姓名;以及全体申请人顺序;
2、联系人通讯地址;
3、所有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4、申请人中所有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
5、全体发明人及顺序;第一发明人身份证号;
6、技术交底书;
7、专利代理委托书。
四、常见问题
1、请问申请专利时,请代理人有什么好处?
答:当申请人不能按照专利局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等各种专利事项时,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事项。专利代理,顾名思义是指由他人代为将当事人的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代为办理当事人其他专利事务。专利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它是指专利代理机构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委派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在专利局正式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局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专利代理人资格是经特定考核后取得的,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无权接受委托,不能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承办专利咨询;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宣告专利权无效等有关事务;办理专利权的转让,解决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纠纷等事务。
2、授权后,专利权人享受什么权利?
答: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是怎样界定的?
答: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4、不同申请人提出相同申请,如何处理?
答: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专利先后分别提出申请的,按下述方式处理。
在先申请尚未授权,而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专利权应授予在先申请的人。在先申请授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向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该在后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在后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之后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将驳回在后申请。
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分别提出申请,并且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两份申请均被视为撤回;协商不成,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两份申请均予以驳回。
5、如何进行专利申请权转让?
答:专利申请权进行转让,首先应签订转让合同,然后到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并由专利局公告,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而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名称、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种类、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技术情报和资料清单、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价款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6、对于失效的专利能否再重新申请专利?
答:失效的专利产品不再受保护。因为失效的专利均已获得过专利权,并已向社会公开了,因此,重新提交的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但在原专利基础上经改进后的发明创造,凡是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后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7、一种产品的新用途可以申请专利吗?
答:一种产品的新用途可以申请专利。用途发明,是指将公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如果产品的新用途,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用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发明具备创造性。例如将作为木材杀菌剂的五氯酚制剂用作除草剂而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该发明具备创造性。但是,如果新的用途,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公知的性质,则不具备创造性。例如将作为润滑油的公知组合物在同一技术领域中用作切削剂,则不具备创造性。
8、何谓早期公布?
答:早期公布(也可称为早期公开)是指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的一种审批制度。据一些国家实施专利制度的调查研究表明: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中,有相当数量的发明并不一定具有商业前景。一些申请的发明不够成熟,也有一些申请只是为了防御的目的而提出,也并不一定均具有实施价值。据估计,一项发明如果从申请专利之日起两年内还未付诸商业上的实施,那么它日后在商业上应用的机会是很小的。所以,一些国家感觉到没有必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那些没有价值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应当留一个合理的期间给申请人,使其有充分的时间来决定是否还有进行实质审查的必要。为此,荷兰率先实行了早期公布、请求审查制(有些学者也称作“延迟审查制”)。目前大部分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采用这种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既能鼓励申请人及早申请,又为申请人提供了足够时间对其申请的市场前景作出估计,从而在是否继续投入精力和资金的问题上给申请人留出了更大的选择余地。另一方面,该制度也有助于减少各国专利局的成本。
9、何谓提前公开?
答: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局经初步审查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应将该申请予以公布。所谓提前公开,是指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公开其专利申请,并应提交提前公开声明。提前公开声明经专利局初步审查合格后可即时进入公开程序。提前公开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提出提前公开声明不能附有任何条件。
10、申请发明专利提前公布有何利弊?
答:针对申请人,早日公布发明专利的有利之处是: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也就是获得所谓“临时保护”。早日公布申请,申请人可以尽早获得专利法所规定的临时保护。另外,早日公布,对该专利今后进入市场、占领市场有可能起一定帮助作用。
不利之处是:过早公开申请内容,他人就可能利用该申请,有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另外,对撤回的专利申请,公开和未公开大不一样。如申请内容尚未公开,该技术还可以作为一项技术秘密由申请人拥有,并且日后还可重新提出专利申请;如申请内容已经公开,则意味着该技术进入了公知技术领域,申请人就不能再就相同内容获得专利保护了。申请人往往希望这种公开晚一些,以便有更多的时间来最终决定是否公开其技术或为技术的公开做准备。
从公众的角度来看,发明专利的尽早公布,有利于最新技术的传播;避免重复研究,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在他人发明的启迪下,尽早地研究和开发出更新更先进的技术。
11、专利授权后,权利人能否主动申请放弃?用何种程序?
答:专利权人可以主动放弃专利权。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提出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放弃一件有两名以上专利权人的专利,应当由全体权利人同意。部分权利人放弃专利权的应当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
另外,专利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即提前终止,相当于专利权人放弃了专利权。
12、我自己设计出的产品,被别人申请了专利,我该如何做?
答: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您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由复审委员会进行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3、何谓专利权的终止?
答: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保护期限已满或由于某种原因专利权失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年费;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3)专利权期满,专利权即行终止。
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和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最早不早于1个月,作出专利权终止通知,通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恢复未被批准的,在终止通知书发出4个月后,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之后,专利申请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库。专利权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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